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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募基金投资底层资产的三种涉税模式,你了解多少?

日期:2021-04-07 11:02:40

今天发现得到了创建此知乎以来的第一个赞,心里很开心。喜欢在这里默默发布后,收获陌生却真实的认可的感觉。有缘搜到此文的网友们,我的思想将向你们敞开~

文中每段后都有税法规定的列示,不需看的跳过引用框即可

什么叫公募基金投资底层资产?即公募基金作为主体,以获得基金净值增长率为目的的对外投资的行为,如存定存,买债券股票等。一支公募基金都投资过什么底层资产,可以从半年报、年报的资产负债表中看到那个时点的投资结构,同时也可通过季报、半年报、年报的投资组合报告章节,看到那个时点的,前十大投资的证券的名称、金额和占净值比。

上一篇我们说了三种涉税模式,这种模式的说法具有普适性,无论投资主体是谁都可套用。楼主仅用文字给大家简短回忆下,就不上图了:

1.持有资产增值(或获取保本收益)模式——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适用于债券利息收入(属于保本收益)、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资产增值收益)

2.得到发行方分派的收益(非保本收益)模式——发放的收益部分,缴纳所得税。适用于获取股息红利

3.交易过户模式——买入不交税。卖出时,按卖出全价,缴纳印花税,同时结算持有资产增值部分应交税负(即上一段说的增值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所得税)

套在公募基金投底层资产里,就是主体买入金融资产不纳税,获取收益的过程中(利息或卖出获益等),随着方式不同承担不同的税负。

楼主给总结了个表,是各行为税率和是否缴纳的总结。后文中我们也按四种税种仔细说开去,增值、所得税都有不少优惠措施,楼主将会尽力说明。图中黄色底纹为该项目最普遍的涉税情况。

一、增值税

2018年税法新定义了金融服务税目,具体应用为以下两类:贷款服务,可简单解释为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多指卖出所得。正常税率为6%,但公募基金享受优惠政策的征收率3%。

财政部《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其他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总结如下图:

具体来说:

1、金融商品转让,属于交易过户行为的卖出,因结算持有过程的增值而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

金融商品转让的常规形式是买卖,但也有一些非常规形式,如申赎、持有至到期。判断公募基金主体在金融商品转让行为上最终是否需交税,需要三个层次:

第一层为是否征收,所有权的转移行为是应税行为,但如持有到期和赎回行为都属于所有权的灭失,不应税;第二层是否免税,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税,买卖其他形式金融资产则纳税(但一般受限于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可能不会投其他形式金融资产);第三层是实际是否产生应纳税额,如果买卖证券并未实际赚钱,则不形成增值,也无应纳税额产生。而关于买卖证券是否赚钱,凡在2018年以前取得的证券,政策还额外给予管理人选择更有利买入价的权力。

——你问结论是什么?公募基金转让金融资产行为一般都免税(公募投资范围内的)。

财税 〔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所有权灭失非转让

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2、贷款服务,属于获得保本收益行为,在获取收益的进程中交增值税(和所得税)

贷款服务的定义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即征税对象是取得的合同上必然归还的利息收入。公募基金在贷款服务收入享受两个不征收、三个免税,其余利息收入均交税(如下表)。

另外有个小细节,这两个不征收三个免税中,只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专门针对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募基金)设置的政策,即其他优惠条款也适用于普通投资者收取债券利息时。

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2、存款利息

财税 〔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3)国债、地方政府债。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

其中上一段提到的“金融同业往来”,后续还有一系列财税规定给予了具体定义。根据相关政策,我们也将常见公募基金底层资产实际涉及的利息收入行为,按是否最终交增值税进行了分类(见下):

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二、所得税

所得税是对所得额进行课税的税种,按课税主体不同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

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课税人,但享受所有收入都“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其中,有三种获益所得方式(利息,股息,红利),受法规要求,获取时需先按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又因个人所得税法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同一个税目,因此采取相同的税率20%。

总结如下图:

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1、利息收入,属于获得保本收益行为,在获取收益的进程中交所得税(和增值税)

基金投资的底层资产获取的利息收入,一般是要征收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每日收入*20%税率,但个税条文中对一些证券类型产生的利息收入有减免征收政策:

财税〔2008〕132号《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务院令第600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此有解释:

第十二条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财税〔2013〕5号《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6〕30号《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财政〔2019〕57号《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明确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2、股息红利,属于得到发行方分派的收益(非保本收益)模式,征收所得税

为鼓励长期持有,而非短线交易,我国指定了按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差异化征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共分为三档。计算方法是100%/50%/0%*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税目税率(20%),由发放时的分配受益方(股票发行人)代扣代缴。

A股/港股通的港股,分派红利给公募基金是都如是征收。

财税〔2015〕101号《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3、股票转让差价,属于持有增值行为,在卖出结算时收所得税(和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

基金正常情况下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处理的(注意观察其利润表),但目前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交易过户卖出时)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为涉及书据转让行为而征收。公募基金卖出底层证券资产行为属于应税行为,卖出方承担0.1%*售价的印花税。

财税明电[200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四、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基于流转行为而设定的税种,以流转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即=流转税实际纳税额*R%。即只要交增值税,此三税费将在增值税额基础上加征。

税率的确定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为国务院统一制定——3%和2%,而城建税税率依纳税人所在地的城市性质不同而区别。公募基金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资管产品管理人,因此依管理人所在地税率进行缴税。

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国发[1985]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文末提供一个不同主体身份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综合的纳税的表,供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详。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税收政策持续在改,万一以后变了怎么办?

方便的方法是,建议大家翻看最新一期的半年报和年报披露,主表后面提及“税项政策”部分会列示所有正在使用的政策条文名称,可跟本文撰写时的参考条款(2018年半年报)进行比对。

稳妥的办法是去国税网站查询,传送门(/guoshui/main.jsp)

另外传送本篇的上一篇,个人/机构投资者,投资公募基金、股票、债券时的涉税:

鱼皮花生:涉税工具书第一篇——投资公募基金、股票、债券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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